佛山市律師協會章程
(2024年12月31日經佛山市第十一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六章 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九章 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與區工作委員會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一章 黨建工作
第十二章 經 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佛山市律師管理,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佛山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由在本市執業的律師及律師執業機構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于憲法和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為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堅決維護律師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加強律師行業自律,規范律師執業行為,提高律師執業素質,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章程適用于本會全體會員和本會設立的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接受佛山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八條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佛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組織開展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中國共產黨佛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律師行業黨建工作。
第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章 職 責
第十條 本會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制定本市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執業規范和管理制度;
(四)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執業機構規范化建設;
(五)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六)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七)受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組織會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八)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后的繼續教育;
(九)受理對會員的投訴;
(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一)制定并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編印內部資料;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組織會員開展同業互助、文體活動;
(十五)組織會員開展法律援助和其它公益活動;
(十六)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七)協調與司法機關及有關部門的關系,為會員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十八)佛山市司法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九)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佛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且已在本市注冊的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外地及境外律師執業機構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的會員。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在暫緩或停止年度注冊執業期間,不享有該項權利;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八)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九)辦理重大或復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援助;
(十)《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它法定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課時的繼續教育及培訓;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六)《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監督本機構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及行業規范;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本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為本機構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本機構律師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個人會費;
(九)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十)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 因轉所等原因不在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執業的;
(二) 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注冊的;
(三)不再從事執業律師工作的;
(四) 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要終止會員資格的。
第十八條 律師執業機構(含分支機構)已注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會員資格終止的,由本會辦理相關手續并予公示。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本會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執業滿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職業操守、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處分的本會會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一)出現本章程第六十七條所列情況之一的;
(二)轉所到佛山市以外執業的;
(三)從事其他職業不再執業的;
(四)經批準辭去代表職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的年會或臨時會議一次的。請假經理事會同意缺席的除外。
因上述原因而減少的代表名額不予增補。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12月份或次年的1月份舉行。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師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出席大會的代表未過二分之一時,由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宣布本次大會延期召開,并決定下次大會的召開時間。如延期召開,出席大會的代表仍未過二分之一時,可按實際到會人數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一)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師代表聯名提議;
(二)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決定;
(四)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提議;
(五)會長辦公會議提議。
第二十四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通過本次大會的主席團名單,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會長成員、監事、監事長候任人選。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佛山市司法局代表;
(二)本會會長成員;
(三)本會監事長;
(四)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任理事、監事職務的本會會員代表;
(五)部分律師代表。
第二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應確定本次大會的一名或若干名執行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應當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律師代表,告知會議時間、地點及大會議程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行業規則并監督實施;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工作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審議通過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四)審議批準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會會長、監事長、理事、監事;
(六)審議通過本會理事、會長成員、監事、監事長選舉辦法;
(七)審議并表決由主席團、理事會提交的其他事項;
(八)向上一級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它重大事項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律師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提議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利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或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過。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提出意見或建議。代表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答復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由若干理事組成。理事從執業滿五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執業滿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較強議事能力和為本行業奉獻的精神,誠信勤勉、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每屆理事任期與同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
理事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理事不得同時擔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四)提議、罷免和增補會長的建議人選;
(五)聽取會長年度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六)審議秘書處、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七)審議批準預決算報告;
(八)決定聘用和解聘秘書長;
(九)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決定本會的機構設置及其負責人;
(十一)制定行業管理規則、律師執業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
(十二)制定會費收繳標準和管理辦法;
(十三)提議全國和省律師代表大會的本市代表和理事候選人名單,提出罷免全國和省律師代表大會的本市代表和理事的建議;
(十四)答復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
(十五)貫徹落實市司法局和本會黨組織有關律師工作的各項決定和工作部署;
(十六)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
(十七)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
(十八)決定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人選;
(十九)其它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至少每季度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一名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市司法局和監事會可派有關人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理事會作出決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過。
第三十六條 理事應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接受會員監督,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謀求個人利益。
第三十七條 理事在任期內每年連續二次、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議的,其職務自動終止,并由理事會公示。請假經會長同意缺席的除外。
理事缺位可以補選,補選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六章 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應當從本市律師界享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秀、業績顯著、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共事業,執業滿十年以上,其中在佛山執業滿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卸任之后,不得擔任下一屆監事長。
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建議名單由大會主席團提出,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交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應在代表大會代表投票選舉前向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發表參選演說。
第四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代表本會開展對外交流和協調等活動;
(二)召集并主持召開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四)督促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決議的執行;
(五)督促指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六)簽署律師協會文件;
(七)每年向理事會作年度述職報告;
(八)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參加,秘書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會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一名副會長召集并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邀請市司法局有關負責人和監事會有關人員參加。
第四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督促落實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決議以及上級律師協會、市司法局有關律師工作的意見和部署;
(三)討論審定需要提交理事會、市司法局研究批準的重大事項,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
(四)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事項;
(五)決定秘書處的機構設置、崗位職責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每年連續二次、累計三次不參加會長辦公會議的,其職務自動終止,并由理事會公示。請假經會長同意缺席的除外。
會長、副會長缺位可以補選,補選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協會的常設監督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依據本章程及監事會工作規則的規定獨立開展工作行使監督權。監事會工作規則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應從執業滿五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執業滿三年以上,敢于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愛律師事業、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每屆監事任期與同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
監事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監事不得同時擔任理事和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由監事會制定。
第四十九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但副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三屆,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長卸任之后,不得擔任下一屆會長。
第五十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律協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及財務預算和決算的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必要時可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五)監督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指派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本會其它機構的會議,并可在會上發表監督意見;
(七)向理事會和各委員會等提出監督意見;
(八)提議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九)制定監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十)向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報告工作;
(十一)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結果監督、執行力監督和程序監督。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每個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始得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
監事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在任期內每年連續兩次,累計三次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其職務自動終止。請假經監事長同意缺席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監事長的罷免和改選,副監事長、監事的罷免和增補,由監事會工作規則具體規定。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情況可向監督對象提出建議,但不能代替理事會作出任何決定。如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會成員認為確有必要,可提請律師代表大會或臨時律師代表大會對理事會的決議事項進行重新表決。
第五十六條 監督對象在接到監事會建議時,應及時向監事會通報對建議的采納情況。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五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常設工作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決定聘任。
第五十九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內部機構設置和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工資福利待遇等方案,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四)草擬工作計劃、財務預算、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及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六)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員;
(七)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的關系。
第九章 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與區工作委員會
第六十條 本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在各區設立區工作委員會,區工作委員會隸屬本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第六十一條 本會設立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任期與當屆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六十二條 本會設立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財務工作委員會,繼續教育、規章制度及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宣傳及文體工作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等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理事會根據律師行業發展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工作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起草有關業務規范。本會可以在會員以外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擔任本會有關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六十四條 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在任期內每年連續兩次,累計三次不參加本委員會活動或不履行委員會職責的,其職務自動終止。有特殊情況請假經會長(副會長)同意的除外。
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五條 本會對認真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和社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本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一)在促進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辦理在國際及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或案件,成績顯著的;
(三)熱心公益事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社會效果良好的;
(五)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
(六)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被表彰的;
(七)為律師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六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五)拒不執行本會權力機構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七)其他本會權力機構認為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本會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
第六十九條 會員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七十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制定。
第十一章 黨建工作
第七十一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要求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團體會員,經所屬地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若正式黨員少于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
第七十二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應及時向律師行業黨委報告,配合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七十三條 佛山律師行業黨組織是黨在本會及全體會員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十二章 經 費
第七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條 會員必須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交。
第七十六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登記注冊前上繳會費。
第七十七條 會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開展工作調研和業務研討;
(三)協會各項活動支出;
(四)上級律協、主管部門和本會組織的對外交流活動;
(五)律師工作宣傳;
(六)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活動;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開展業務培訓和出版刊物;
(九)黨的建設工作;
(十)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十一)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二)秘書處辦公經費、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十三)經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十八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主要用于與本會及本會會員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可用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會長辦公會會議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制定執行。
第八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佛山市司法局和佛山市民政局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二條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廣東省佛山市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建立年度預決算制度。會費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財務委員會審查后,由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事會、會員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所規定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數量以上年度12月31日注冊登記統計數字為準。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并報廣東省律師協會、佛山市司法局和佛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