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核考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及《佛山市律師協會關于加強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考核工作的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核考官(以下簡稱“考官”)是指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以及本會有關規定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的人員。
第三條 本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負責組建考官庫和考官的管理。
第二章 考官條件和職責
第四條 考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恪守行為規范,嚴守工作秘密,作風嚴謹、品行良好,富有聲望,在某一領域有較突出的業務專長;
(三)5年內未因其執業行為受過任何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四)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實際辦案經驗,執業年限8年以上(市司法局律師管理人員、市律協理事成員、監事成員、黨委委員、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考核委員會委員不受執業年限限制);
(五)公正廉潔,熱心參與考核工作,有奉獻精神,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考官職責;
(六)本會相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考官遴選:
(一)5年內因違反黨紀受到黨紀處分的;
(二)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懲戒對象的;
(四)涉嫌違紀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有關單位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五)5年內因律師執業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六)本會認為不宜擔任考官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考官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按照本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及時開展面試考核工作;
(二)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三)守紀律,保證面試考核公平、公正;
(四)審核認定并簽字確認實習人員面試考核結果;
(五)嚴格執行實習人員面試考核有關回避、監督等制度規定。
(六)本會認為考官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考官的遴選、聘任和終止
第七條 考核委員會負責考官遴選、聘任工作。
考官遴選、聘任工作堅持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考官遴選、聘任按如下方式進行:
(一)市司法局律師管理人員、市律協理事成員、監事成員、黨委委員、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考核委員會委員為當然考官。考核委員會同時在全市范圍內公開遴選考官。由考核委員會初步遴選確認名單后,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理事會決定聘任。
(二)考核委員會對理事會決定聘任的考官人選,進行政治、專業理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面試考核流程、標準、技能等培訓。
第九條 考核委員會和考官庫的組成人員任期分別至下一屆考核委員會和考官庫成立之日。考官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考核委員會根據需要擴充考官隊伍,不定期面向全市公開遴選考官。
第十一條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理事會決定,終止考官資格:
(一)本人主動申請辭去考官的;
(二)不再從事律師工作,或調離佛山市執業,或未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考官職責的;
(四)無正當理由,一年內連續兩次、累計三次不參加面試考核工作的;
(五)因違反黨紀受到黨紀處分的;
(六)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懲戒對象的;
(八)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九)有違反全國、廣東省及本會有關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則、規程、管理辦法、規定等的行為,不宜擔任考官的;
(十)其他不宜擔任考官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工作管理
第十二條 考核委員會委托3名考官庫成員組成考核小組,具體負責該批次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和綜合評定工作,并指定1名考官為組長。
考官獨立評判,不受干預。
第十三條 組長按照面試考核流程和要求,主持本批次的面試考核工作,對考官進行分工,宣布紀律,確保面試考核客觀公正和高效有序。
第十四條 考核委員會應當提前7日通知考官參加面試考核。
第十五條 考核小組的各項工作,接受考核委員會的指導監督。考官在進行面試考核工作過程中,有違反相關面試考核規則、規程、流程等行為的,考核委員會有權制止、糾正,并上報理事會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官應回避:
(一)是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是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指導律師或者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
(三)與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面試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十七條 考核委員會建立考官履職質量測評制度,對考官履職質量進行測評。
第十八條 考官對考核工作中接觸到的有關案件材料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十九條 考官應當尊重實習人員,客觀、公正進行考核、評判。
第二十條 考官嚴禁接受或參加有可能干擾面試考核工作公正性的請托,不得有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考官在面試考核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監督,規范行為。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及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有關面試考核規定的考官,由本會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