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21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1年8月13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2年11月10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9年1月11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24年8月26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第十二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一節 申請、接收實習條件
第二節 實習登記程序
第三節 實習登記撤銷與注銷
第三章 集中培訓
第四章 實務訓練
第五章 實習考核
第六章 實習違規處理
第七章 復核
第八章 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第九章 實習監督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稱《實習管理規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以及《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協會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重要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辦法規定,組織管理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習考核,確保實習質量。
律師協會開展實習人員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廣東省律師協會(以下稱本會)和地級以上市律師協會(以下稱市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本會設立實習人員管理機構,統籌、指導、監督全省實習管理工作。市律師協會應當依照本辦法設立相應的實習人員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實習管理工作。
律師協會設立的實習人員管理機構可以由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符合條件的執業律師組成。執業律師擔任實習人員管理機構成員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驗。
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專門負責實習人員管理的工作機構或者專責人員,與律師協會建立溝通機制,共同做好實習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鼓勵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開展增強實習人員職業責任感、榮譽感和使命感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自《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簽發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擬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實習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轉接組織關系。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一節 申請、接收實習條件
第六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品行良好”條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四)因違犯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五)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撤銷其他職業資格或者吊銷其他執業證書的;
(七)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十)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
前款所列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項情形如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實習登記三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市律師協會設立的實習人員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申請實習人員在被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前,不得準予實習登記;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后,申請實習人員應當提交相應書面承諾,經所在市律師協會設立的實習人員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規范;
(二)具備一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
(三)管理規范,內部規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實習人員實習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
(四)有滿足實習人員需要的完備的實習指導計劃和實務訓練安排;
(五)按照規定接受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且考核結果合格。按規定無須參加年度檢查考核的新設律師事務所除外。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自被處罰或者處分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處罰、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期限屆滿后未滿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五)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因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被問責后未滿一年的;
(六)發生《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終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管理職責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相關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第十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職責使命;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嚴格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勤勉敬業,責任心強;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具備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四)按照規定參加當年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且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稱職”等次;
(五)五年內未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且執業過程中未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黨員律師五年內未受到過黨紀處分;
(六)五年內未受到過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七)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第十一條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實習指導律師可以組成一個或者多個指導小組,對實習人員參與法律實務進行全方位的訓練,提升實習效果。
律師事務所成立指導小組的,應當書面向所在市律師協會備案。指導小組可以指導的實習人員數量不得大于本組實習指導律師可以指導實習人員數量的總和。指導小組內成員與實習指導律師享有同等權利及義務。
除實習指導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或者不符合實習指導律師條件外,經市律師協會備案的指導小組組成人員原則上自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首次擬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應當向所在市律師協會申請,由市律師協會負責審核。
律師事務所因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停止接收實習人員,相關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再次提交申請,經市律師協會審核確認后可以再次接收實習人員。
市律師協會審核確認的可以接收申請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名單,應當報本會備案,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節 實習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同意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該所住所地的市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辦理回執)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在實習地居住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且不具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實習人員近六個月內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八)同意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和不具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九)擬任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書面承諾;
(十)同意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為申請實習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或者出具的為申請實習人員購買社會保險的書面承諾,退休人員和軍隊轉業自主擇業人員除外。
申請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還應當提交組織關系轉接證明或者限期轉入的書面承諾。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同時應當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書面承諾和所在單位同意其實習的證明,無需提交本條第一款第十項及第二款材料。
實習人員對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實性承擔責任;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
第十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與同意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簽訂《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協議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不得變相轉嫁由實習人員承擔,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實習協議自市律師協會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實習登記,并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同時向社會予以公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實習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準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本會備案,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審核時,市律師協會應當對擬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的條件一并予以審核。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而不準予實習登記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另行安排實習指導律師。
申請實習人員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就申請人是否存在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情形征求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不予實習登記。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實習登記審核期限。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市律師協會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不得變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損毀證件。證件損毀或者遺失的,實習人員應當通過所在律師事務所向發證的市律師協會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補〈換〉發申請表》;
(二)實習人員近六個月內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遺失的,還應當在發證市律師協會官方網站或者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并提交已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材料。
準予換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的,實習人員應當將損毀的原證交回市律師協會。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暫停實習的,應當報所在市律師協會審核登記,暫停時間不計入實習期。
暫停實習的情形消失后,實習人員應當及時向市律師協會申請恢復實習。
第三節 實習登記撤銷與注銷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市律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申請實習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實習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實習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準予實習登記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實習登記條件情形的。
本會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責令市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第二十條 實習人員申請注銷實習登記的,應當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市律師協會提交書面申請及交回《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律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實習人員可以徑行向市律師協會提交注銷實習登記申請。
實習人員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不得申請注銷實習登記。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向市律師協會申請注銷其實習登記:
(一)嚴重違反律師事務所內部制度,給律師事務所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律師事務所無法履行實習協議,實習人員不愿意申請轉所的。
律師事務所申請注銷實習人員實習登記的,應當向市律師協會提交書面申請。
第二十二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書面報告市律師協會,市律師協會可以依照管理職能注銷其實習登記:
(一)非因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要求轉所的;
(二)實習期滿后不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考核的;
(三)離職后未辦理轉所或者注銷等手續,律師事務所與其無法聯系的。
實習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律師事務所未主動報告的,市律師協會可以依職權向律師事務所調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律師協會擬作出撤銷、注銷實習登記決定的,除實習人員申請之外,應當書面告知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擬作出的決定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自收到擬撤銷、注銷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進行書面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注銷實習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注銷的決定,并送達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
第二十五條 被注銷實習登記的實習人員,應當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交回原發證市律師協會,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實習人員重新申請實習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集中培訓
第二十六條 集中培訓由本會或者本會委托有條件的市律師協會(以下統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組織進行,集中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可以采取線下、線上的方式進行。由本會組織進行集中培訓的,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由本會負責制定。受委托組織集中培訓的市律師協會,培訓計劃和年度實施情況應當報本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集中培訓必修內容包括: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中國共產黨黨史、國史教育;
(四)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責使命;
(五)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七)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相關制度規范;
(八)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第二十八條 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集中培訓大綱組織編寫培訓教材,也可以根據需要增加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 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可以組建專門機構實施培訓工作,或者與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機構合作組織培訓(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合作組織培訓的,采取遴選的方式確定合作機構。
本會負責對培訓機構組織實施集中培訓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并每年對培訓機構開展一次培訓質量和效果的評估檢查。培訓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集中培訓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組織實施工作情況書面報告本會。
本會可以建立對培訓機構的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條 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根據培訓內容需要,可以選聘執業律師、有關專家、學者和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律師行業黨委委員、行業協會工作人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推薦人員擔任授課教師。
擬受聘擔任授課教師的執業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
(二)具有較高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執業經驗,具備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三)在某一領域有突出的業務專長;
(四)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律師協會行業處分或者黨紀處分;
(五)不存在不宜擔任授課教師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集中培訓結束時,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頒發《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再次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安排實習人員參加集中培訓的時間,保障實習人員在集中培訓期間按照法律法規及約定享受的正常工資待遇。
第四章 實務訓練
第三十三條 實務訓練由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組織實施。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的要求,為實習人員制定實務訓練計劃,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
實習人員只能在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參加實務訓練。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應當按照《實習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履行對實習人員及其實習活動的指導和監管職責。實習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并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鑒定書》。律師事務所出具《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鑒定書》應當征求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意見,出具政治鑒定意見。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工作日志制度,并做好指導監督工作。實習人員應當填寫《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工作日志表》,由實習指導律師簽署意見。
實習人員工作日志表載明的實務訓練不得少于一百五十日。
有條件的市律師協會可以建立實習工作日志在線填報系統。
第三十六條 實習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輔助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本所安排的其他律師辦理刑事辯護,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訴訟代理,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其他律師業務;
(二)獲得符合規定條件實習指導律師的業務指導;
(三)在本所執業律師的帶領下出庭;
(四)獲得實習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五)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
(六)根據《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及其他約定獲得報酬,享受待遇;
(七)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約定不被辭退;
(八)依實習協議約定提出辭職;
(九)實習協議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行業規定,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宣稱自己為律師;
(六)其他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實習人員考勤登記制度和業務登記制度,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實習人員變更實習指導律師:
(一)實習指導律師死亡或者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實習指導律師轉出本所的;
(三)實習指導律師因病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措施,無法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
(四)實習指導律師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情形的;
(五)因其他正當原因確需變更實習指導律師的。
律師事務所同意實習人員變更實習指導律師的,應當書面向所在市律師協會提出變更申請。市律師協會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變更實習指導律師情形的,應當同意變更,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習人員可以自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律師協會申請轉所實習:
(一)律師事務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
(二)律師事務所存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
(三)律師事務所不履行實習協議;
(四)出現其他確需轉所實習情形。
轉所只能在本地級市內進行。
轉所申請被批準前,實習人員應當接受原律師事務所管理。
第四十一條 實習人員申請轉所實習的,應當向市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轉所實習的決定:
(一)轉所實習申請表;
(二)與擬轉入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
(三)原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情況記錄及評估意見;
(四)近六個月內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原件。
第五章 實習考核
第四十二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之日起一年內,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市律師協會提出考核申請。
實習人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實習人員有正當事由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考核的,應當在申請考核期限內向市律師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同意的,可以給予不超過六個月的寬限期。
第四十三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暫不申請實習考核的,可以向市律師協會申請延長實習證件有效期。
第四十四條 實習人員申請實習考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登記表》;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鑒定書》;
(四)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實習總結;
(五)《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復印件;
(六)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七)實習人員不少于一百五十日的實習工作日志記錄;
(八)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購買的實習期間連續的社會保險證明,但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考核的除外;
(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原件;
(十)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 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會制定的《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操作規程》,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市律師協會可以推遲考核,但推遲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市律師協會應當暫停實習考核,待查處結果作出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 市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四十七條 市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和公示三個步驟依次進行。
市律師協會還可以采取實地考察、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的實習場所、實務訓練檔案等進行抽查了解,檢查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
第四十八條 實習人員經市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在《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登記表》上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并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本會備案,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九條 實習人員經市律師協會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者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且該實習人員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三)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實習人員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請實習。
對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不合格的意見、理由及處理結果填入《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登記表》,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本會備案,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實習人員未通過考核且不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實習人員可以在未通過考核的決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次考核,市律師協會可以準予其再次進行實習考核。如果實習人員累計三次考核仍未通過,應當重新申請實習登記。
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符合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有效證明文件。
考核合格意見有效期為一年。逾期后實習人員申請重新出具考核意見的,區別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的,由律師協會重新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二)超過三年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實習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六章 實習違規處理
第五十一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節輕微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報告市律師協會,市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市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被責令停止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五十二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被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或者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市律師協會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市律師協會應當責令該實習人員停止或者中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實習人員因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因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實習人員因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而被停止實習的,在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三)實習人員因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項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應當給予其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實習人員因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情形被中止實習的,在移除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提交相應承諾后可以恢復實習。
第五十三條 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實習指導或者實習管理工作,并給予實習指導律師二至五年內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或者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或者對實習人員設定創收考核指標;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考評意見、《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鑒定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五)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考評意見、《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鑒定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出具虛假書面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
(八)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
實習指導律師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并將有關情況向市律師協會報告。律師事務所怠于處理的,市律師協會可以對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一并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或者通過市律師協會考核的,經查證屬實,由市律師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的實習登記或者撤銷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該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視情節給予一至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準予其執業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五條 實習指導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同時屬于《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和《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規定的違規情形的,律師協會除根據本辦法給予實習處分外,可以依據前述處分規則的規定另行給予行業處分。
第五十六條 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習活動實施處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為準繩,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十七條 實習人員、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其所在市律師協會管轄。
市律師協會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對實習人員、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或者舉報。市律師協會實習人員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投訴受理和查處工作。
第五十八條 案件來源包括:
(一)投訴人投訴的;
(二)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轉送處理的;
(三)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政治協商會議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等提出調查處理建議的;
(四)律師協會主動調查的。
前款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實習人員、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實習活動中有違規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能夠證明前述人員在實習活動中有違規行為發生,向律師協會投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案件中受到調查、檢查、監督的實習人員、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稱為“被投訴人”或者“被調查人員”。
第五十九條 律師協會應當在收到書面投訴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按以下情形作出處理:
(一)屬于本律師協會職能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一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屬于下級律師協會職能范圍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律師協會,并告知投訴人轉送去向。
(三)不屬于律師協會職能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投訴人投訴材料不齊全的,律師協會應當在收到該投訴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性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投訴人補充投訴材料所需的時間和投訴案件轉辦的流轉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內。
第六十條 投訴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投訴對象的準確姓名或者名稱的,已經提供的信息能夠辨別投訴對象的姓名或者名稱的除外;
(二)投訴事項不屬于違反《實習管理規則》和本辦法規定的;
(三)投訴事項不屬于律師協會職能范圍的;
(四)投訴事項已經律師協會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五)投訴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補充投訴材料的,但投訴反映的事實清楚或者證據明確可以調查核實的除外;
(六)投訴事項已經律師協會處理,投訴人沒有新的事由和證據足以證明原處理確有錯誤的,再次提出投訴;
(七)投訴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八)匿名投訴或者投訴人身份無法核實,導致相關事實無法查清的。
第六十一條 市律師協會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投訴人姓名或者名稱、投訴事項與內容,并告知被投訴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無投訴人的,應當載明調查內容與事項。投訴人遞交了書面投訴材料的,可以將投訴材料的副本及證據材料與通知書一并送達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進行書面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決定;案件復雜的,經市律師協會會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追加被調查人、補充證據、補充申辯、補充調查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六十三條 擬作出實習處分的案件,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被調查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四條 調查終結,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確有應受實習處分的違規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實習處分決定;
(二)違規行為輕微,依照本辦法可以不予實習處分的,不予實習處分,但應當視情節作出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討和責令改正的處理;
(三)違規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實習處分。
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報告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本會。
第六十五條 市律師協會作出實習處分決定后,應當制作實習處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調查人員的基本信息;
(三)投訴的基本事實和訴求;
(四)被調查人員的陳述、申辯意見;
(五)市律師協會查明的事實及相關證據;
(六)市律師協會對本案作出的決定及其依據;
(七)申請復核的權利、期限;
(八)作出決定的市律師協會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九)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被調查人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在實習處分決定書上載明政治面貌情況。
第六十六條 實習處分決定書經實習人員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報主管副會長復核,由會長簽發。實習處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決定的市律師協會的印章。
實習處分決定書應當送達被調查人員,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決定不予實習處分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調查人員。
第六十七條 實習處分決定應當自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執行,并報本會備案,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十八條 實習處分決定應當載入實習人員、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檔案,其他處理情況應當作工作記載。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轉辦和督辦的案件,本會可以要求市律師協會報告處理情況。
第七十條 市律師協會應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實習處分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七章 復核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實習人員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市律師協會或者本會書面申請復核:
(一)對市律師協會作出的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不服的,申請實習人員或者擬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復核;
(二)對市律師協會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決定不服的,實習人員或者所在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復核;
(三)對市律師協會依據本辦法作出的實習處分決定不服的,被處分的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可以申請復核。
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市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不服的,就該行業處分的申請復查程序按照《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和《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十二條 向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的,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直接向本會申請復核的,本會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通知作出決定的市律師協會在七個工作日內將材料移送本會。本會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
第七十三條 經復核,律師協會認為原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足,適用依據正確,未發現程序錯誤的,應當予以維持。
原決定的處理結果正確,但在事實證據認定、適用依據、工作程序等方面存有瑕疵,可以對原決定予以維持,但應當對存在的瑕疵予以指正。
第七十四條 經復核,律師協會認為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不當,且足以影響處理結果的,應當撤銷原決定,由作出原決定的市律師協會重新作出處理。
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實習人員對市律師協會重新作出的決定仍然不服,向本會提出復核申請的,由本會根據本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程序作出復核決定。
第七十五條 復核決定作出之前,復核申請人申請撤回復核申請的,是否準許,由律師協會決定。
撤回復核申請應當書面向律師協會提出。
第八章 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第七十六條 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實習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入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律師事務所未成立黨組織的,轉入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聯合黨支部;該所無聯合黨支部的,由所在市律師行業黨組織統籌安排。
第七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黨組織應當做好本所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組織關系接轉和檔案管理工作,對于黨員組織關系暫時未轉入的實習人員,要及時督促其辦理組織關系接轉。
第七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黨組織要嚴格落實黨員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所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教育管理,確保實習人員遵守黨的章程,參加黨的活動,履行黨員義務,強化黨的意識和組織觀念,自覺做到思想上認同組織、政治上依靠組織、工作上服從組織、感情上信賴組織。
第七十九條 實習人員在一年實習期滿時仍未按要求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入相應黨組織的,市律師協會應當暫緩其面試考核,待其完成黨員組織關系轉入后再安排其面試考核。
第八十條 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人員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加入集中培訓班臨時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第九章 實習監督
第八十一條 實習期間,市律師協會可以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以及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履行職責進行檢查或者抽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人員、實習指導律師及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檔案。
市律師協會對律師事務所的檢查或抽查應當堅持“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展開。
第八十二條 市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檔案管理、實習處分監督制度,每半年將本市實習審核工作、實習違規處理等情況報本會備案。
本會可以對市律師協會實習管理工作開展相關評議。
第八十三條 市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實習證使用登記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和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每半年向本會書面報告使用情況。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由本會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領,按需求向市律師協會發放。
第八十四條 市律師協會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本會,由本會于每年3月31日前將全省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并抄報廣東省司法廳。
第八十五條 律師協會及其工作機構成員、工作人員開展實習組織、管理、考核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各項工作紀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六條 參與實習人員面試考核工作的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停止其在實習人員管理機構或者面試考核小組的工作,并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認為其違規行為需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提請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處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考核工作職責的;
(二)接受實習人員財物、吃請、賄賂等行為的;
(三)在實習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四)違反實習考核保密規定行為的;
(五)其他影響實習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不正當行為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人員,申請法律援助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八條 申請法律援助律師執業人員通過所在地市法律援助機構向所在市律師協會辦理實習申請、培訓和考核手續。
省法律援助局申請法律援助律師執業人員由省法律援助局負責登記、管理、實務訓練和考核,本會負責備案、集中培訓以及根據省法律援助局考核情況出具考核結果。
第八十九條 實習人員在公職律師事務所實習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十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司法部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 《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表》《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補〈換〉發申請表》《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工作日志表》《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登記表》的樣式、《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鑒定書》的示范文本,由本會制定。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九十三條 經本會授權的市律師協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本會備案。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解釋。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會2019年5月10日發布的《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