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
《佛山市律師協會關于加強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考核工作的規定》
【辦理條件】
1.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品行良好”條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四)因違犯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五)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撤銷其他職業資格或者吊銷其他執業證書的;
(七)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十)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
特別說明:
(一)前款所列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項情形如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實習登記三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市律師協會設立的實習人員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二)申請實習人員被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后,應當提交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市律師協會設立的實習人員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2.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規范;
(二)具備一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
(三)管理規范,內部規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實習人員實習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
(四)有滿足實習人員需要的完備的實習指導計劃和實務訓練安排;
(五)按照規定接受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且考核結果合格。按規定無須參加年度檢查考核的新設律師事務所除外。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自被處罰或者處分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處罰、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期限屆滿后未滿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五)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因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被問責后未滿一年的;
(六)發生《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終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管理職責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相關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3.律師事務所的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職責使命;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嚴格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勤勉敬業,責任心強;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具備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四)按照規定參加當年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且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稱職”等次;
(五)五年內未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且執業過程中未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黨員律師五年內未受到過黨紀處分;
(六)五年內未受到過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七)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4. 實習指導律師及指導小組指導實習人員數量如下:
(一)1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2名。
(二)指導律師可組成指導小組,對實習人員參與的法律實務進行全方位的訓練,提升實習效果,指導小組可指導的實習人員數量不得大于本組指導律師可指導實習人員數量的總和。指導小組內成員與實習指導律師享有同等權利及義務。
(三)指導律師組成指導小組的,每個指導小組最多不超過3名指導律師,且1名指導律師只能報1個指導小組。指導小組成員名單需在實習人員申報實習時確認。
(四)除實習指導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或者不符合實習指導律師條件外,經市律師協會備案的指導小組組成人員原則上自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變更。
【材料目錄】
1.《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表》原件1份【粘貼大一寸免冠藍底證件照;“檔案存放地”填寫具體機構名稱;個人簡歷需從高中填寫至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按“開始/結束時間、學習/工作經歷、學歷/職務”三項內容填寫,如中斷3個月(含以上)應注明“待業”;有公職單位工作經歷的非公職人員,個人簡歷中需標注“非公職人員”身份;非公職/離休人員,“辭去公職/離休人員承諾”無需填寫,但格式保留】;
2.《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原件1份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為“24406”開頭(可在廣東省律師管理平臺查詢);必要條款(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費用)需詳細填寫,不得約定非律師事務所職權范圍內的違約條款,實習人員勞動報酬或生活補助標準需填寫具體金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變相轉嫁由實習人員承擔,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款需主任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3.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份【正反面復印在同一頁,等比例復印,如身份證地址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還需提交戶口本首頁以及實習人員個人頁復印件1份】;
4.非本市戶籍的應提交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辦理居住證回執或其他能夠證明在本市居住的證明材料【三選一:1.房產證或買賣合同;2.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業主身份證+押金、租金的銀行流水或微信轉賬記錄;3.小區管理處證明(需提供原件)】復印件1份;
5.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
6.律師事務所為申請實習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需顯示完整的“醫、生、養、工、失”五項參保項目,社保印章必須為紅色;“養、工、失”在“粵省事”小程序打印,“醫、生”在“粵醫保”小程序打印】或者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為申請實習人員購買社會保險的書面承諾原件1份【退休人員和軍隊轉業自主擇業人員無需提交社保材料,但需要提供離退休證或同意轉業自主擇業批復復印件1份】;
7.《書面承諾》(模板詳見附件3:書面承諾)原件1份【擬申辦實習證的實習人員本人、指導律師名下已通過考核并取得《實習考核登記表》的實習人員均不計入統計名額;已向市律師協會申辦實習但尚未取得實習證以及未申請考核、考核未通過的實習人員均需計入統計名額】;
8.申請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還需提交區律師行業黨委出具的黨員組織關系證明或者限期(最長期限為一年)轉入的書面承諾原件1份;
9. 申請實習人員為辭去公職人員的,領導班子成員3年內、其他公職人員2年內,還需提交原公職單位出具同意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證明(模板詳見附件5:原公職單位證明)原件1份;
10.擬申請兼職實習登記的,還需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書面承諾和所在單位同意其實習的證明原件各1份,無需提交社保記錄及黨組織關系轉接證明;
11.實習人員近六個月內大一寸免冠藍底證件照1張【用于制作實習證,照片背面請用圓珠筆注明姓名】。
以上材料多頁的,需雙面打印,并加蓋騎縫章;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統一使用A4紙復印,不得縮印,并由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簽署“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由行政人員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辦理流程】
1.申請實習人員或者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將以上書面申請材料按清單順序先后排列,現場提交至市律協實習管理部,提交前請提前逐份掃描成pdf存檔,網上申報需上傳;
2.材料審核通過后,實習人員登陸廣東政務網(http://www.gdzwfw.gov.cn ,建議使用谷歌或360極速瀏覽器訪問),在“切換區域和部門”中選擇“省司法廳”,切換至“廣東省司法廳網上服務窗口”,點擊右側“律師管理系統 (律師入口)”頁面跳轉至律師側子系統,點擊“申請中心-我要申請-實習申請業務-在線辦理”,根據不同實習類型進行選填申報【非紅色*號項及“待業經歷”也需填寫,網上申報填寫的信息、上傳的附件需與提交的書面材料保持一致,避免因退件重新申報而影響審批進度,網上申報聯系人:林工,聯系電話:020-86350156】,并提交律師事務所審核【請律師事務所務必嚴格把好審核第一關!!!】;
3.律師事務所審核通過后,市律協經辦人結合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報審批人審批,完成網上審批流程;
4.市律協經辦人根據網上審批結果制作實習證;
5.實習人員提交書面材料時,掃碼填報信息選擇“現場領取”的,憑本人身份證到市律協領取實習證;選擇“郵寄送達”的,市律協將于3個工作日內將實習證郵寄至指定地點。
【辦理期限】
市律協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制作發放實習證,材料補正期間、未發起網上申請期間、網上申請補正期間均不計入辦理期限。
【聯系人及電話】
聯系人:蘇立鋼,聯系電話:0757-83380181。
【受理時間】
現場接收材料時間:每周一、周二;
現場增補材料(郵寄增補不限時間):每周三;
具體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辦公地址】
佛山市禪城區嶺南大道北125號磐石大廈1座5樓。
附件1: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表(指導律師版本).docx
附件1: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表(指導小組版本).docx
附件2: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指導律師版本).docx
附件2: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協議(指導小組版本).docx
附件5:原公職單位證明(法院、檢察院公職人員類別) .docx